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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8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寅代理审判员  冯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基伟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