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8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寅代理审判员 冯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基伟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