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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勉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行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因盗窃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旭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行唐县惠民商厦楼前盗窃王某甲的一辆绿色力之星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699元。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2014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行唐县中医院西边住院部楼下盗窃米某某的一辆银白色七巧板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060元。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2014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行唐县中医院西边住院部楼下盗窃单某某的一辆红色重庆嘉陵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藏匿在杨家街一胡同内。经鉴定,该车价值3006元。该车已发还。2014年8月29日9时30分许,王某某在幸福北路诚信楼门前再次盗窃一辆侯某某的银灰色金彭电动三轮车,逃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3726元。该车已发还。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第四次盗窃有异议,称我正坐在电动车上打电话公安机关走到我跟前将我抓了,我确实没偷。被告人对以上异议,未能提供证据。经本院询问,被告人不申请公诉机关重新调取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行唐县惠民商厦楼前盗窃王某甲的一辆绿色“力之星”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699元。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2014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行唐县中医院西边住院部楼下盗窃米某某的一辆银白色“七巧板”牌电动三轮车。鉴定,该车价值3060元。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2014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行唐县中医院西边住院部楼下盗窃单某某的一辆红色重庆“嘉陵”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藏匿在杨家街一胡同内。经鉴定,该车价值3006元。已发还给被害人。2014年8月29日9时30分许,王某某在幸福北路诚信楼门前盗窃侯某某一辆的银灰色“金彭”电动三轮车,逃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3726元。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四次,涉案金额1349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于2014年8月29日供述:2012年因盗窃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刑7个月。我今天想到行唐县看看有没有合适的电车,有合适的电车就偷一辆,今天早上6点钟我从家里到了运河桥车站,我坐了一辆黑出租车到了行唐县,在行唐县城南边的公园转盘那下了车,往西走了l里多地看到路北有一家医院,在医院的院子西边停着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我见周围没有人了,我就用一个丁字锤打开了前轮上的一把锁,然后我还用丁字锤打开了车把上插钥匙的电源开关,接着我就骑着那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拐到了医院西边的一条街上,我沿着那条街往北走了四五百米后往西拐进了一条小街,有往西走了几十米后,我又往南拐进了一条小胡同,往南走了几十米后我把电动三轮车停在了西边一家门口,我把那辆电动兰轮车锁好后就出来了,看看还有没有合适的车下手,我在一个超市门口转了转没有发现合适下手的电车,后来我又沿着那家医院西边那条街往北走已经过了一个路口走了几百米后,我见路东服装店门前停着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上没有别锁子,我用一把丁字锤打开了车把上的电源开关,当我把电动三轮车的车头调到北,要上车离开时有几个公安局的人上前把我抓住了,然后他们用一辆警车把我拉到你们这里了。被告人于2014年9月10日、9月29日、l0月20日在行唐县公安局的供述:2014年8月27日上午我在行唐县中医院院内偷银白色电动三轮车时,三轮车没有上链锁,我用丁字锤直接打开车把上的电源开关就把三轮车骑走了,我当天就骑到了新乐市化皮村口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化皮村的陈某(男,不到30岁,我们都在正定县看守所服刑是认识的)。8月29日前七八天上午11点多钟,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行唐县一个商场前边偷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时,三轮车的前轮锁着一把u型锁,我用丁字锤打开锁后,又用丁字锤打开了电源开关,然后我骑着那辆电动三轮车到了新乐市化皮村村口,我给陈某打了一个电话,陈某过去后问我:在那偷得,我告诉他在行唐县偷得,他看了看电车说能值l200元,他给了我l200元后我就让他把电动三轮车骑走了。2、被害人陈述(1)侯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陈述:今天上午九点半多,在邮局街诚信楼门口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没有锁车……过了大概十分钟,我从诚信楼出来以后,我的电动三轮车已经动了地方,公安局的人告诉我们刚才有个偷我的电车被他们抓住了,已经带走了,我才知道什么情况。是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银灰色。(2)单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陈述:今天上午七点四十分左右,我将电动三轮车停在了中医院西边住院部楼下,锁着前车圈,等了大约五分钟,我下来骑车时发现电动三轮车被盗了,电动三轮车车是这个月初时花了三千四百元买的红色重庆嘉陵电动三轮车。(3)王某甲于2014年8月22日陈述:今天上午ll点多钟的时候,我将我家电动车放到了惠民商厦门口的便道上了,等到了一点钟的时候我就发现电动车被人偷了,当时电动车锁着前轮胎里,这是我家一个月前花四千二百元买的蓝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4)米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陈述:今天早上八点多钟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俺女儿到行唐县中医院看我父亲,我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中医院西院北边,上午九点多发现被偷了,当时锁着前轮用u型锁锁着。我的电动三轮车是一辆银白色七巧板电动三轮车,今年麦收前花三千六百元买的,现在有九成新。3、证人证言陈某2014年10月14日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证言。4、鉴定意见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行价刑结字(2014)第50号价格鉴定标的:重庆嘉陵电动三轮车一辆3006元,金彭电动三轮车一辆3726元,力之星电动三轮车一辆3699元,七巧板电动三轮车一辆3060元。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王某某辨认四次盗窃的现场及赃物藏匿地点,附照片十二张。6、其他证据(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文书卷:扣押电三轮两辆并发还,扣押丁字锤三个。(2)王某某作案工具照片一张:三把丁字锤。(3)正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某某被正定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4)巡防队员赵某某、张某、李某、梁某出具的抓获王某某的经过。(5)王某某户籍证明。(6)单某某的保修凭证。(7)谅解书:王某甲被盗车已获赔偿3000元,米某某获赔3300元,二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责任。(8)110接警登记卡:米某某、王某甲、单某某报案材料。(9)王某某盗窃第l、2起的现场录像光盘l张。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常连海审判员  石 军陪审员  李会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