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彬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彬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赵某某给付王某某28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某某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和解:由赵某某给付王某某2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王某某放弃,执行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承担,现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案款28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