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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170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与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170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练文光。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科技七路1号2栋一层及二层南端。法定代表人:赤羽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珠海市机电物资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厂房内的设备一批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5日由昆山旌哲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3000464642)以人民币1543000元竞得上述设备一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厂房内的设备一批的查封;二、位于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厂房内的设备一批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昆山旌哲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3000464642)所有。位于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厂房内的设备一批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昆山旌哲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3000464642)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昆山旌哲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3000464642)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敏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