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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秦绍东与广水市仁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绍东,广水市仁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359号原告秦绍东。委托代理人方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水市仁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骆店乡骆店街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绍东与被告广水市仁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绍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绍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秦绍东负担。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