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与刘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刘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被执行人刘红涛。宜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宜民七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红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涛在金融部门的存款9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飞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洪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