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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与刘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刘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被执行人刘红涛。宜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宜民七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红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阳支行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涛在金融部门的存款9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飞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洪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