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处淮远古韵北街4、5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051-2。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克俭,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龙兴大道176号,组织机构代码05778967-1。法定代表人张思源,总经理。申请人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欠其工程款605.80万元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S11-M-1600千伏安变压器2台及附属设备、ZBW-800千伏安变压器1台及附属设备、S11-M-2000千伏安变压器2台及附属设备、高压开关柜9台及附属设备、低压配电屏45面及附属设备、电缆线7700米及附属设备等设备进行保全。申请人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994.14平方米(209房地证2013字第33531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S11-M-1600千伏安变压器2台及附属设备、ZBW-800千伏安变压器1台及附属设备、S11-M-2000千伏安变压器2台及附属设备、高压开关柜9台及附属设备、低压配电屏45面及附属设备、电缆线7700米及附属设备。二、查封申请人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处淮远古韵北街4、5号房屋994.14平方米(209房地证2013字第33531号)。上列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