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宋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宋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36号罪犯王宋兰,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哈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宋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53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21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宋兰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宋兰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宋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宋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宋兰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6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王立刚审判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