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虞乐意、郑浒与郑浒、王从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乐意,郑浒,王从盾,徐高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773号原告:虞乐意。被告:郑浒。被告:王从盾。被告:徐高朋。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乐意诉被告郑浒、王从盾、徐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乐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虞乐意负担。审 判 长 范亚东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婉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