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高飞与曹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飞,曹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张高飞。被告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飞诉被告曹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斌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飞撤回对被告曹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高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