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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盛方勇诉被告王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方勇,王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盛方勇,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王冕,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方勇诉被告王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