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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超诉被告安平禽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安平,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17-1号原告:徐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温安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温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宋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诉被告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安平、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温安平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价值4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安平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6400019772号股权证项下的股权(以价值4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成启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陶凌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星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