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林兰华与陈景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兰华,陈景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林兰华。被执行人陈景宽。本院在执行林兰华申请执行陈景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