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儋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苏二香与孙耀祖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香,孙某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51号原告苏某香,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那大镇xx小区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1023xxxx。被告孙某祖,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那大镇xx工区xxx街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香诉被告孙某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香负担。审判员 刘信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盘娴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