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丽与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李志强,刘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晓国,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李志强、刘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李志强、刘晓国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