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进修、汪楚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进修,汪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21号申请人范进修,男,1979年6月2日生。申请人汪楚新,女,1983年11月17日生。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1月13日,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