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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引亮与张胜利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引亮,张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李引亮,男,生于1959年1月15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胜利,男,生于1971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陕CF***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撤回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CF***号小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时永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