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引亮与张胜利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引亮,张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李引亮,男,生于1959年1月15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胜利,男,生于1971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陕CF***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撤回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CF***号小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时永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