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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店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支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支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店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祖。委托代理人:王桑桑、方燕。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支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建平。委托代理人:叶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支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6元,依法减���收取1068元,由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