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成波与迟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波,迟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号原告:孙成波,男,被告:迟玉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波与被告迟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给付欠款,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成波负担。审 判 长 慈连斗人民陪审员 蒋淑凤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芳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