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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成波与迟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波,迟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号原告:孙成波,男,被告:迟玉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波与被告迟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给付欠款,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成波负担。审 判 长  慈连斗人民陪审员  蒋淑凤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芳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