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管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宋冰璐于龚晓霞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冰璐,龚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冰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晓霞,女,上诉人宋冰璐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移送盘龙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裁定由盘龙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龚晓霞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原审证据可以看出,不动产所在地在五华区,属一审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裁定适当,上诉人宋冰璐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