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成衍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118号原告周成衍。委托代理人罗金全。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南宁市锦春路3-1号。法定代表人赵志萍,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志勇、黄伟先,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成衍不服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已向其提供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陈 实审 判 员  颜 瀚人民陪审员  陈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