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与李伟梅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李伟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地址:茂名市站前五路*号大院。负责人:翁华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系该行干部。委托代理人:周森,系该行干部。被申请人:李伟梅,女,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李伟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李伟梅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李伟梅名下的两间商铺:(1)、位于茂名市XXX路X号大院XX号楼首层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2)、位于茂名市XXX路X号大院XX号楼首层X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保全数额为XXXXX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提供其银行自有资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伟梅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号大院XX号楼首层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李伟梅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号大院XX号楼首层X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小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