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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程某某,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省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