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丹凤县峦庄镇某某村,农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丹凤县峦庄镇街坊村东街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