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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庆杰与盛德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杰(曾用名刘双利)。被执行人盛德宾。申请执行人刘庆杰与被执行人盛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号为(2015)武执字第282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有误为由撤销执行申请,表示待更正后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要求法院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8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