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章接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章接荣开设赌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5号罪犯章接荣,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狮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接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章接荣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章接荣等二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章接荣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章接荣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泉刑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725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章接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章接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接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学习生产技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考核达标累计22分。本次申请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另查明,罪犯章接荣住所地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开具了罪犯章接荣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接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接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