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6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6004号原告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静海县大邱庄镇崔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边自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边自方,公司副经理。被告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区玫瑰园西村170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被告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道2号凯润金城1号楼19层1907室。负责人孙明峰,项目经理。原告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3400元,由原告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生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