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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虹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敏诉被告武怀池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虹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蒋X,女,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委托代理人宋强,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组。被告池XX,男,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X诉被告池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蒋X及委托代理人宋强、被告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武荻(2000年2月20日生)。婚后感情一般,因为家庭琐事经常生气。被告经常喝酒过量,原告多次劝被告忌酒,对被告身体不好。被告不理解原告经常因此与原告生气。2014年11月9日,被告母亲病重,原告让被告办理事宜,被告不满当众想动手打原告,后被家人拉开。被告打工挣钱不往家拿,还经常无故怀疑原告,造成双方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女孩武荻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外债共同偿还。被告池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虽然自己喜欢喝酒,但酒后从不闹事,外出打工回来也经常给原告生活费用,其与原告分居还不到两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2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武荻。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不满被告经常过量饮酒,且常因此事与被告生气吵架,另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信任,故以此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武荻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以上认定的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X与被告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