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为民、陈凤荣与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民,陈凤荣,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张为民,男,39岁。原告陈凤荣,女,68岁。被告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民、陈凤荣与被告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为民、陈凤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为民、陈凤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民、陈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0元减半收取7790元,由原告胡冬承担。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