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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鲁抽与被执行人谢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鲁抽,谢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杨鲁抽,被执行人谢绍春。申请执行人杨鲁抽与被执行人谢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谢绍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谢绍春在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已直接归还借款10000元(包括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谢绍春在2012年1月23日前归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鲁抽,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谢绍春分期履行合计还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鲁抽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14元至本院。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谢绍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杨鲁抽借款14000元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祖明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仁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