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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赵x与于x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赵x。委托代理人:张丽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