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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禹与被申请人谷月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禹,谷月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执字第23号申请人:曹禹,女,汉族,1965年4月1日生。被申请人:谷月启,男,汉族,1960年1月4日生。本院受理申请人曹禹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谷月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谷月启位于资兴市的房屋;(2)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谷月启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谷月启位于资兴市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谷月启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杜钢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