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华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许国芳,张颖,张建华,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刘水龙。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新市街478号。法定代表人季建平。委托代理人朱洪,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卿亭。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原审被告许国芳。原审被告张颖。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建华。原审被告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春。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荣。上诉人苏州市华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群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琨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群电气公司)、许国芳、张颖、张建华、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商辖初字第0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群投资上诉称:本案中被告主要的住所地在苏州其他区,应由其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据不足,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权管辖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华琨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因其为华群电气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诉至法院进行追偿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华群投资及其他原审被告住所地或户籍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亦在其列。被上诉人华琨公司就本案选择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华群投资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