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孙玉红、贾宝峰与贾宝峰、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红,贾宝峰,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臧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孙玉红,农民。原告代理人:杨桂合,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宝峰,农民。被告: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桂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赵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宾,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臧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红与被告贾宝峰、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孙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