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史龙与张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龙,张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史龙,无职业。被告张慧,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龙与被告张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主体有误,原告史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龙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