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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史龙与张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龙,张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史龙,无职业。被告张慧,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龙与被告张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主体有误,原告史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龙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