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允庆诉被告李跃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允庆,李跃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密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刘允庆,男。被告李跃林,男。原告刘允庆诉被告李跃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允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跃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允庆诉称,2007年6月1日,刘允庆与被告李跃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跃林将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新路村砖瓦结构房屋一栋,(面积108平方米,产权号为中心区第17222号),价款为3万元卖与刘允庆,并已交付刘允庆居住至今。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刘允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李跃林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日,刘允庆与被告李跃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跃林将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新路村砖瓦结构房屋一栋,(面积108平方米,产权号为中心区第17222号),价款为3万元卖与刘允庆,并已交付刘允庆居住至今。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刘允庆诉至法院,要求李跃林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密山市密山镇新路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刘允庆在新路村六组购买了李跃林的108平方米平房一栋。密山市公安局利民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调查证明一份。证明李跃林系其辖区居民,现去向不明。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刘允庆与被告李跃林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刘允庆已经将购房款全部交付给李跃林,且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刘允庆请求李跃林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证照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允庆与被告李跃林于2007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跃林协助刘允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判决生效后履行。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刘允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爱民审 判 员 修泽海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玉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