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诉姜新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750号原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冯楠,陕西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新乐,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诉被告姜新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纳汽车服��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