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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包明山申请李青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明山,李青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607号申请人包明山,男,43岁,蒙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青钢,男,54岁,蒙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明山申请李青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4年7月21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宏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