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涂成刚与李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涂成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涂振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滨,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还21010519890715021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成刚诉被告李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成刚承担。审 判 员 程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姗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