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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汉市新平镇。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福春,男,50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富川,男,49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法定代表人赫趁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