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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程宝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6号罪犯程宝英,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宝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程宝英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以(2012)哈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根据该犯入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程宝英自转化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建议对罪犯程宝英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宝英拒不认罪。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宝英已经转化并确有悔改表现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罪犯程宝英拒不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宝英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博审 判 员  王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