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存才与刘金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存才,刘金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才,男,1952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田,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上诉人李存才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6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存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梦书记员 罗娇杨书记员 赵梦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