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存才与刘金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存才,刘金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才,男,1952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田,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上诉人李存才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6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存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梦书记员  罗娇杨书记员  赵梦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