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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军然与陈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然,陈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2号原告:陈军然,农民。被告:陈成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然与被告陈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军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