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军然与陈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然,陈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2号原告:陈军然,农民。被告:陈成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然与被告陈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军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