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9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