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李晓明、伍珍瑜、贺友明、贺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李晓明,伍珍瑜,贺友明,贺金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住所地……。法定代理人黄顺喜,行长。被告李晓明,男,……。被告伍珍瑜,女,……。被告贺友明,男,……。被告贺金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告李晓明、伍珍瑜、贺友明、贺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昱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