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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圣凯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凯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92号原告深圳市康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炳龙。诉讼代表人深圳市康川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刘浩,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贡小娟,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圣凯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标。委托代理人李林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斯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康川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圣凯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康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康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1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义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