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刘万洪1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刘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裁判文书上网发文稿纸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田奎。委托代理人李晓炜。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万洪。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刘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万洪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40元,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