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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伟诉被告李秀花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1)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立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及家人经常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生活物品全部拉走,为此被告李某某曾于2014年3月31日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029号判决,驳回李某某的离婚诉请。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被告多次至原告单位吵闹殴打原告,多次给原告朋友及家人发恐吓短信,给其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原告父母生病住院。双方发生数次争执曾向中兴路、达活泉派出所报警。双方自2013年12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家电、家具、及存款61,000元依法分割;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还房贷的问题产生矛盾,被告李某某曾在2014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王某某离婚,但未得到支持。现原告王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一般,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体谅,双沟通,多交流仍有和好希望。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立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