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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肖霞诉张进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霞,张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肖霞,女,汉族,静乐县鹅城镇人。静乐县汾酒竹叶青专卖店负责人。被告张进军,男,成人,汉族,静乐县鹅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霞诉被告张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霞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肖霞负担。审判员  巩文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