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肖霞诉张进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霞,张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肖霞,女,汉族,静乐县鹅城镇人。静乐县汾酒竹叶青专卖店负责人。被告张进军,男,成人,汉族,静乐县鹅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霞诉被告张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霞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肖霞负担。审判员 巩文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