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惠某某,男,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被告周某某,女,陕西省永寿县甘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田容艳代理审判员  郭 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