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惠某某,男,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被告周某某,女,陕西省永寿县甘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田容艳代理审判员 郭 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菲 来自: